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4號原 告 陳新池上列原告與被告九夆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800元(即原告主張酌減後所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