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郭二丰
郭二丰即義丰鋁門窗企業社被 告 傅蔡花枝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1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5年4月21日所製作分配表次序33分配金額應更正為新臺幣(下同)46,212,379元,逾此部分之110,509,063元改列為普通債權受分配。則以原告上開主張試算結果,變更後原告所受分配金額為5,203,30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3,095元(計算式:變更後原告所受分配金額5,203,305元-原告原受分配金額250,210元=4,953,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