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徐志明被 告 王月珠
徐彩盛徐圓梅
徐榮娣
徐群娣徐美娣徐德耀徐涌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7,6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046㎡×公告土地現值1,100元/㎡×原告權利範圍1/4=3,037,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