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07號原 告 黃順德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6月25日發函通知原告補正被告完整正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提出被告帕達之完整正確姓名及可供送達地址(如該地址非被告之住所,應釋明該地址可供送達告之緣由或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