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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 告 林聖龍被 告 林存城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均為1/2)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4,71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59.20㎡×公告土地現值3,100元/㎡×權利範圍1/2)+(建物課稅現值515,900元×權利範圍1/2)=2,67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