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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吳家萩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紀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1,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119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27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