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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5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朱庭儀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駱倚蕾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元、502,633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02,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