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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號原 告 李世強被 告 陳絲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超過給付1,500張(每張1000股)之康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或新臺幣(下同)6,765,000元範圍外之債權不存在,又原告陳明被告雖主張兩造間之債權額15,000,000元,惟兩造間之債權額應為6,765,000元【計算式:

權益總額154,019,627元34,111,899股=4.51元/股,小數點後第2位四捨五入,4.51元/股1,500張1,000股=6,765,000元】,因此原告客觀上所得受利益即8,235,000元【計算式:15,000,000元-6,765,000元=8,235,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