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45號原 告 朱祐宗被 告 許順煌
許順淋許燈端許哲維許云嚶
許銓恩(原名許翰宏)
史步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1,13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03.78㎡×公告土地現值2,400元/㎡×原告權利範圍1/8=331,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