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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睿元奈米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元邦上列原告與被告麥漢璋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6,0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1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5,000元,應再補繳13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告住居所均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