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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55號原 告 李成弟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張茲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立寰即翔新工程行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邱立寰即翔新工程行、邱承浤即翔新工程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起訴狀所載被告之姓名有變更者,並應具狀陳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