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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駱宜斈

駱宜郁駱宜瑋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駱謙輝被 告 胡文馨

胡世琦王延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2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2樓建物)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57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35㎡×公告土地現值7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4/96+建物課稅現值258,800元×原告權利範圍4/16=486,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