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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陸敬文

陸政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曄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佳華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