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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曾雪燕被 告 吳承諭

吳承叡邱柔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土地所得價金由兩造各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68元(即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7日拍定取得上開土地應有部分1/4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