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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陳旭騰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鳳山地政事務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