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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柯淵華被 告 甄麗霞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所為之贈與之債權行為應予撤銷;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11年10月26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旗山地政事務所辦理,以配偶贈與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3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29.65㎡×公告土地現值870元/㎡×權利範圍1/2=1,100,3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