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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號原 告 洪豐丁訴訟代理人 林司涵律師

詹宗憲律師被 告 洪淑美

洪淑梅洪藝珍洪秋月洪秋蘭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9年9月6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而系爭不動產相近房地交易價額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7,190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鄰近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依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60,212元(計算式:103.59㎡×67,190元=6,960,21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0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