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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蘇榮輝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被 告 吳崑成

吳惠美吳國元吳秉秝吳坤洲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陳報狀附圖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6,420元(計算式:411地號土地占用面積10㎡×公告土地現值18,184元/㎡+412地號土地占用面積20㎡×公告土地現值16,229元/㎡=506,42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35,603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2,023元(計算式:506,420元+35,6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