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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04號原 告 林金虎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冠菱律師王韻慈律師被 告 林炳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以受託人名義登記坐落高雄市○○區○○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99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5,1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75㎡×公告土地現值75,000元+建物課稅現值100,100元=5,72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5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