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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27號原 告 江秀菊

周浩祥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律師被 告 江謝麗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為被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債權額比例1/4)不存在,被告應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經核該擔保物價額為13,586,35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高於擔保債權額750,000元(計算式:3,000,000元×被告債權額比例1/4=7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建物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建物課稅現值)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 5,000㎡×110元/㎡=550,000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65,386㎡×110元/㎡=7,192,460元 3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504㎡×110元/㎡=55,440元 4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300㎡×110元/㎡=33,000元 5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20,000㎡×110元/㎡=2,200,000元 6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3,810㎡×98元/㎡=373,380元 7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400㎡×750元/㎡=300,000元 8 高雄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1 3,656㎡×140元/㎡=511,840元 9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3,810㎡×180元/㎡=685,800元 10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274㎡×180元/㎡=229,320元 1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1,342㎡×180元/㎡=241,560元 1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2,410㎡×140元/㎡=337,400元 1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7,061㎡×98元/㎡=691,978元 1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 827㎡×140元/㎡=115,780元 15 高雄市○○○區○○○○段000○號建物 1/1 68,400元 合計 13,586,358元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