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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 告 AV000-A114060(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

AV000-A114060A(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AV000-A114060B(真實姓名年籍住址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3項請求被告應各連帶給付原告AV000-A114060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AV000-A114060A 1,000,000元、AV000-A114060B 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0元(計算式: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