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號聲 請 人 江蘇佑碩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羣代 理 人 詹守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大陸地區仲裁判斷聲請裁定認可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標的為人民幣358,385元,以聲請人民國115年1月9日聲請時之人民幣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4.591,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1,645,34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