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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60號原 告 毛維安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9月9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7月21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207,123元【計算式:2,400,000元×(315/365)×10%=207,12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7,123元(計算式:本金2,400,000元+利息207,123元=2,607,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