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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號原 告 傅瑞助訴訟代理人 鄒耀德律師被 告 傅瑞宋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係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4,88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556.86㎡×公告土地現值10,9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8,484,887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182,98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667,8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3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