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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79號原 告 田曉芬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謝辰杰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辰杰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