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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0號原 告 劉冠緯上列原告與被告騰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應再補繳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