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穎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功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第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