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劉明媛被 告 劉緯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4建號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69,72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2.06㎡×公告土地現值32,000元/㎡+建物課稅現值383,800元=2,369,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