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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號原 告 高瑞鍾被 告 吳中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413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上所載債權不存在,則原告客觀上所得受利益即系爭本票裁定所載債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15,288元【計算式:本金1,000,000元+利息15,288元(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計算式如附表所示)=1,015,28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嘉偉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利息 100萬元 114年10月11日 115年1月11日 (93/365) 6% 15,288元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