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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許志謙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銘峯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