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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號再審聲請人 於東鯤上列當事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聲字第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吳保任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禪嬣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裁判日期:2026-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