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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38號原 告 李志毅訴訟代理人 陳明富律師被 告 李賓

李家性

李明在李明合李繼林李清旗兼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李政祐被 告 李進添 住○○市○○區○○路○段000巷0弄0 號0樓

李泉潣李鳳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予以變價分割,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79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07㎡×公告土地現值680元/㎡×原告權利範圍3/48=127,79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