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盧香蘭被 告 盧玉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返還予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偕同原告辦理系爭車輛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將系爭車輛之車主登記移轉為原告所有,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惟目的均在回復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