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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王思經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靜瑩即誠運工程行等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7,354元(計算式:2,220,824元+150,000元+6,076,530元=8,447,3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