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79號原 告 張志誠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江詠涵律師被 告 張進寶
張進輝張文昭張昭欽張昭泉張烘堂張博淳張泉林
張欽泉張泉淞
張春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予以變價分割,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7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遠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土地地號 面積 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4484.12㎡ 350元/㎡ 6/49 192,177元 2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66.15㎡ 2,300元/㎡ 6/49 356,589元 3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01.84㎡ 350元/㎡ 6/49 25,793元 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143.97㎡ 800元/㎡ 1/7 702,168元 合計 1,276,727元 備註:訴訟標的價額=土地面積×土地公告現值×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