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87號原 告 詹00上列原告與被告黃00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黃00、林0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若其等戶籍址均非為本院管轄地區,請陳明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