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5號原 告 劉侑恩訴訟代理人 王崇品律師被 告 劉奕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及同段1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號,權利範圍2分之1,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4年10月9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83,638元【計算式:(土地面積80.75㎡×公告土地現值9,700元/㎡×權利範圍1/2)+(建物課稅現值184,000元×權利範圍1/2)=483,63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