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陳美慧被 告 陳慧英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70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11月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關於次序6所列被告債權及分配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3,881,22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2,755元(即原告可得受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童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