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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德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棠絹被 告 邏輯運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杞美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物流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9,000元,及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5年9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5年9月14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2,954元【計算式:1,659,000元×(13/365)年×5%=2,9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3項請求自115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58,000元,則自115年9月1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違約金為2,054,000元(計算式:158,000元×13日=2,054,000元),至起訴後之違約金,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第4、5項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541,35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本件起訴日前1日止之利息為5,71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63,016元(計算式:1,659,000元+2,954元+2,054,000元+541,350元+5,712元=4,263,0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