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2號原 告 楊淯翔訴訟代理人 謝長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守道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9,50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22㎡×公告土地現值19,000元/㎡×原告權利範圍6/24=1,52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體權利人姓名、地址、年籍資料勿省略)、被告吳五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於起訴前已死亡,而欲撤回並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亦請具狀表明之,除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回函,如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應查明遺產管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