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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58號原 告 梓官南天堂管 理 人 蔣秀琴訴訟代理人 鄭楓丹律師被 告 蔣奎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9,84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250.89㎡×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被告應有部分3/6=2,069,84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69,8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