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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號原 告 康雅鈴被 告 林秋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建物全部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占用面積約為5.4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騰空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55元(計算式:占用面積5.45㎡×公告土地現值13,900元/㎡=75,7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