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63號原 告 童志勛訴訟代理人 吳信霈律師
王國峰律師何忻螢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方詠庭、李浩平、徐祥庭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方詠庭、李浩平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第2項請求被告方詠庭、徐祥庭應連帶給付5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000,000元(計算式: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應提出被告李浩平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如經查得被告李浩平戶籍址與起訴狀所列不同時,請併依異址數提出起訴狀及附件繕本,俾供分別按址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