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76號原 告 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以諾被 告 駿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眞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自114年8月27日起至本件起訴日即聲請支付命令之日(115年6月10日)前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88,459元【計算式:2,250,000元×(287/365)×5%=88,45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至起訴後之利息,依上開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8,459元(計算式:本金2,250,000元+利息88,459元=2,338,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