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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熊文鈴

熊體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陳又溥律師被 告 熊文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不動產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50),及其上同段1986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熊鍾金蓮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6,17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518㎡×公告土地現值49,100元/㎡×權利範圍650/100000)+建物課稅現值735,100元=2,496,1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