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0號原 告 蕭子壹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趙誠堯
吳俞儒吳矜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趙誠堯所持有立昂超音波機械有限公司(下稱立昂公司)之新臺幣(下同)990,000元出資額(下稱系爭出資額),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贈與被告吳俞儒、吳矜慧之債權行為,被告吳俞儒、吳矜慧並應塗銷系爭出資額移轉登記,回復登記予被告趙誠堯所有,而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於115年9月14日以財高國稅岡營字第1152754690號函檢送之立昂公司114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所示,該公司114年度之資產淨值即權益總額為3,326,546元,實收資本總額為3,000,000元,以權益總額除以實收資本總額為出資額淨值之方式計算,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1,097,760元(計算式:3,326,546元÷3,000,000元×990,000元=1,097,76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原告對被告趙誠堯之債權額為本金747,000元,及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自110年5月13日起至本件起訴前1日(115年8月31日)止之利息為198,108元【計算式:747,000元×(5+111/365)×5%=198,108元】,原告對被告趙誠堯之債權總額為945,108元(計算式:747,000元+198,108元=945,108元),低於系爭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1,097,760元,是先位聲明標的價額核定為945,108元。備位聲明請求撤銷被告趙誠堯所持有之系爭出資額,於113年9月24日出賣被告吳俞儒、吳矜慧之債權行為,被告吳俞儒、吳矜慧並應塗銷系爭出資額之移轉登記,回復登記予被告趙誠堯所有,訴訟標的價額亦核定為945,108元。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應以價高者定之,而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45,1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15年度救字第51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