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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李鶯娥被 告 孫浩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5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下合稱系爭房地)予以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0,000元(即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拍定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3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裁判案由:變價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