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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11號原 告 宋佩潔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群凱、陳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高群凱、陳恩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