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5號原 告 楊明翰被 告 陳中明
陳冠沅陳金樹陳世榮陳世玉陳俊憲陳信銘陳正義陳紘堉
陳宏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價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而原告於民國115年7月7日買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2)之交易價格總價為新臺幣(下同)62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實價登錄專區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周佳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