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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39號原 告 蘇雅玲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琥等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3